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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间公布

时间: 湖北 招考资讯

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及方式

一、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2025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及状态说明

一、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址:https://zs.tgc.edu.cn/

二、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激发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一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六)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占学生总人数的

2%

奖励金额1800元

二等:占学生总人数的

2%

奖励金额1000元

三等:占学生总人数的

3%

奖励金额600元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总人数的2% 奖励金额800元。

(五)单项奖学金

1.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奖励)的学生,奖励金额400元。

2.技能优秀奖:用于奖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在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8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2000元、优秀1000元;省级一等5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1000元、优秀500元;市级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优秀200元(奖励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两人(含)以上组队参赛获奖者按上述标准以队为单位核发。

3.学术论文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的学生一次性奖励800元。二人(含)以上合著发表术论文、三人(含)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获奖者按上述标准的1.5倍核发。

4.十佳青年奖:被评为学校十佳青年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

5.优秀毕业生奖: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

6.见义勇为奖

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做出贡献者,在防盗中勇抓盗窃犯者、智斗歹徒者,可获见义勇为奖,奖励200-1000元/人。

7.竞赛优秀奖

参加国际或国家级英语、计算机、文艺、体育、绘画、书法等竞赛,在竞赛中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奖励600元;获二名(二等奖)者奖励400元;第三名(三等奖)者奖励200元。

(六)新生奖学金

对填报我校第一顺序志愿(志愿表上第一位),并于录取之前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登记完整信息的高分考生,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超过本科资格线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考生,奖励10000元;

2.超过本科资格线50-100分(含50分)的考生,奖励3000元;

3.超过本科资格线50分以内(含达到本科资格线)的考生,奖励2000元;

4.低于本科资格线10分以内(含10分)的考生,奖励1000元;

5.低于本科资格线10-20分(含20分)的考生,奖励500元;

已享受了政府全额资助学费的乡村医生订单班学生奖励金额减半。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优先。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必须分别在一、二、三等奖学金比例范围以内,并从高往低按序评出;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者,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必须获得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通过省英语三级考试者优先。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3.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第四条评定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应当在符合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省英语三级考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年不得同时获得。

(三)同一年中单项奖学金不重复计奖。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2.上一学年考试、考查和实习实训课程有不及格科目者(单项奖学金不受此条限制);

3.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其成员自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年10至11月份进行。

(二)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

(三)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四)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并填写报名申请表并附个人书面材料(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单项奖不在限制之列)。

(五)各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表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初步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确定正式名单附相关资料报学生工作处。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各二级学院还需将个人书面材料同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第七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校级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各二级学院评选出的单项奖和优秀干部,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表彰。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及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特别困难、B类困难和C类一般困难。

(一)A类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或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状况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B类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0—1200元,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 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三)C类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200—1500元,完成学业有一定困难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国家或学校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9月5 日-10月28 日为认定工作时间。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更重要的是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状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过程要留下工作记录,认定结果应在班级内公示,接受全班学生监督,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通过网络、展板等形式在本学院公示。如有异议,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复议。

(六)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库。

(七)二级学院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10月31 日前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资助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九条 标准及分档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档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十一条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每年下达资助名额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和申请人的日常各种考核结果综合评议,结合资助名额提出受助名单、受助等级及金额,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进行评审,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财务处将到帐的国家助学金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到学生资助专用银行卡。

第十二条 说明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两次发放,春、秋学期各发放一半;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我校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我校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4.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5.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学生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网上申请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按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的规定程序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有关操作流程网上申请,导出申请表后直接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1、学生持申请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加盖公章。

2、学生持申请表和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有效贫困证明或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县市资助中心现场确认,并签订合同,贷款资格将由各地县市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四)合同回执

学生持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电子回执。

(五)贷款审批

1.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

(六)贷款发放

1. 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的账户。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分年申请、分年发放。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离校前签订还款确认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二级学院各持一份),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因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救助时由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签署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冬季缺少御寒衣被和寒暑假确因家庭困难缺少回家路费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单位上报情况,统一进行临时资助。

第六章 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减免学费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经认定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高职特困学生。

第二十六条 减免学费条件

学年思想品德、素质拓展、专业技能和学业成绩等综合考核班级排序前20%,无违犯校纪校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类)学生:

(一)孤儿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及生活的学生;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六)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十七条减免学费受限条件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学习不勤奋刻苦,考试作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不俭朴,行为不文明,作风散漫,抽烟酗酒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者;

(五)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六)在填写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和申请困难补助时弄虚作假者;

(七)有个人不诚信记录者。

第二十八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名额

视学生贫困程度及减免学费条件分别减免学费1000元(A等)、500元(B等)。名额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同时提交本学年《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建议;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减免建议并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调查,评定减免额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学校资助的,应当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