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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乡医学院同等学力申硕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 湖北 招生章程

新乡医学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是河南省独立建制的西医本科院校。1998年经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获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我校研究生教育覆盖了医学、理学、教育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等6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医学为主,多门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格局。

学校渊源可追溯到1896年医学博士罗维灵在古城卫辉开办的西医诊所,医学教育肇始于1922年惠民医院护士学校,招收四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并由中华护理学会(1923年名为“中华护士会”)颁发文凭。1949年冀鲁豫卫生学校及哈励逊医院迁入,于1950年成立平原省医科学校。

学校经历华北第二医士学校、河南省汲县医士学校、新乡专区医学院等发展阶段,1962年更名为豫北医学专科学校;1982年升格本科,定名新乡医学院校院;1998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称号;201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中获专家组好评:2016年成为“十三五”国家百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20年,学校“免疫与模式动物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获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

2025新乡医学院同等学力申硕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报考条件及材料

报名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术学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三年者。(从毕业后到统考报名满三年)

2. 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报名材料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术学位需提交材料:

(1)本人近期免冠2寸蓝底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

(3)本人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查询结果》1份;  

(5)《新乡医学院202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1份;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需提交材料:

(1)本人近期免冠2寸蓝底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

(3)本人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查询结果》1份

(5)《新乡医学院202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1份;

(6)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交承诺书︰

(7)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须提交培训证明及承诺书。

3.经我校审查报名资格通过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即可参加我校课程学习。报名截止时间以新乡医学院通知为准。

课程学习及考试

课程设置

参照相应专业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习方式

学制安排为1.5-2年,本校采取网络线上学习或集中面授的形式,双休日授课。

授课计划

课程学习分为三个学习阶段:导学阶段、课程学习和研学阶段,三个学习阶段完成后进行课程考核。

考核方式

科目成绩≥60即为合格;科目成绩<60分,需要参加补考;补考成绩<60分者,需要重修该科目。

学习阶段及要求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分为两个阶段:课程学习培养阶段(简称第一阶段)和撰写学位论文及答辩阶段(简称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2年内修完我校同专业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要求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整体学分4年有效,考试次数4次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阶段

申请人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手续,并在一年半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

申请人注意

1.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论文并重新进行论文评阅后再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2.学位授予按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