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学生(运动训练、保送生、单独招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体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2009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学校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前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我校专业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2009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